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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(俗之要道岂第一代之美政/哉即千万世遵行之可也)
宋史礼志嘉祐七年诏大宗正自今皇亲之丧五年以
上未葬者不以有无尊亲新丧并择日葬之初龙图阁

直学士向传式言故事皇亲系节度使以上方许承凶
营葬其卑幼丧皆随葬之自庆历八年后积十二年未
葬者几四百馀丧官司难于卒办致濮王薨百日不及
葬请自今两宅遇有尊属之丧不以官品为限而葬之
下判大宗正司太常礼院司天监议而有是诏元祐中
又诏御史台臣僚父母无故十年不葬即依条弹奏及
令吏部候限满检察尚有不葬父母即未得与关升磨
勘如失检察亦许弹奏

 周密癸辛杂识或谓停父母之丧久而不葬者则其
 子孙每岁缩小近见 钱达可
康自修二子之事皆然
 此其异也
 墓铭举例吕成公曰举立封竁窆之柄委之巫史甚
 者兄弟忿阋或谓是山于伯 (第 16b 页)